柯某在缺乏履约能力、明知新购买房屋两年内不能交易的情况下,以“白户”(有购房资格、但没有真实购房想法和能力的人)作为代持人假意购房,诱骗卖房人过户后将房产抵押,获得借贷资金供个人使用,拒不支付卖房人尾款,其行为已涉嫌合同诈骗罪。近日,市检察院以合同诈骗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柯某。
案情
挂“白户”名买房 连首付都是借的
据悉,早在2016年,柯某就因经济纠纷欠下巨额债务。在缺乏履约能力的情况下,2017年夏天,柯某通过朋友找到“白户”曾某,挂其名购买房产。2018年1月,柯某化名“林武”,通过某中介与王某商谈买房事宜。柯某以曾某的名义与王某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,合同约定:曾某以总价660万元向王某购买厦禾路某处房产,支付首付款和定金180万元,并在房产过户后40个工作日内支付480万元尾款。而后,柯某向借贷公司借款232万元,其中210万元支付购买房产的定金和首付款,其余22万元被其个人使用。
2018年2月,王某收到首付款后,按照约定将房产过户至曾某名下。房产过户后,柯某以曾某的名义将该房产抵押,借款450万元,其中280万元用来归还之前借来支付首付和定金的借款及利息,170万元供其个人使用。2018年5月,柯某再次将该房产抵押,向某贷款公司借款455万元,所得款项均用来归还之前的借款及利息等。其间,王某多次向柯某催要尾款,柯某以贷款未办下来等理由拖延,除了分两笔将10万元转到指定账户外,再未支付尾款。
据悉,柯某还以同样手段作案多起,涉案房产达8套,拖欠原房主购房尾款1100余万元。
审理
连买八套房产 六套拖欠尾款
检察官认为,犯罪嫌疑人柯某在自身无资产、无履约能力的条件下,通过中介公司找“白户”作为代持人购买房屋,自己则通过化名的方式在代理文书上签字,规避合同约束。柯某明知新购买房屋两年内不能上市交易,仍通过借高利贷支付房屋首付款,待原房主完成过户后,谎称去银行贷款再归还尾款,私自将房屋在小额贷款公司抵押贷款,负担高额利息的同时,拒不支付房屋尾款给原房主,相关的银行交易明细能对上述证据予以印证,证明“炒房”的资金由柯某掌控,所得资金用于支付贷款利息、手续费、生活费用。2017年7月到2018年8月间,柯某连续购买8套房产,其中6套尾款未还清,拖欠房主尾款金额高达千万元。以上行为均可证实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在签订、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卖房人财物,涉嫌合同诈骗罪。
提醒
保障交易安全 采取资金监管
检察官提醒,房产交易双方要提升安全交易意识。建议交易采取资金监管方式。如私下进行资金交易,需要签署交易资金自行划转声明。本案中,中介机构未有效履行告知义务,也没有发挥资金监管提示作用;同时,中介机构为撮合交易,未履行尽职调查义务,甚至存在帮助交易方夸大、虚构事实,对犯罪行为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。因此,中介管理仍需要进一步规范。
最新评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