海南省积极推动乡村民宿发展,图为海口市永兴镇的一家乡村民宿。本文图片均来自中新网
记者5月22日从《海南省乡村民宿管理办法》和《海南省促进乡村民宿发展实施方案》新闻发布会获悉,该省对民宿开办要求、开办流程、经营规范、监督管理等进行规范,明确要求新建乡村民宿必须坚持逢建必报,严禁以开办乡村民宿名义变相发展房地产。
《海南省乡村民宿管理办法》规定,海南省对开办乡村民宿要求具有合法土地和房租使用证明、合法的房租租赁合同,鼓励签订10年以上长租合同,租约到期后承租人有优先续租权,市县乡村民宿管理综合协调部门对签约签订满20年租约的规范合同文本实行编号备案管理,并监督合同执行。
海口市永兴镇用火山石垒成的乡村民宿,颇具地方特色。
办法规定,海南省乡村民宿的经营规模原则上应符合如下规定:经营用单栋民宿客房数量应当在14间以内,单栋床位数应当在30床以内,客房净面积原则上不少于8平方米(不包含洗手间),主体建筑应符合所在地规划控高和风貌管控要求,且单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800平方米。
海南规定,乡村民宿开办应符合流程。海南在全省“审批一张网”系统平台增设“乡村民宿申请备案”服务事项,实现“一网通办”。乡村民宿申请人在系统内填写《海南省乡村民宿开办申请表》基本事项,需签订《海南乡村民宿开办告知承诺书》,提出乡村民宿开办申请。
乡村民宿经营场所名称和广告招牌应当统一规范使用XX乡村民宿称谓,不得使用旅馆、旅店、旅社、宾馆、酒店、招待所等明显带有旅馆业性质的名称及使用这些名称进行户外广告、网络营销。
根据《海南省促进乡村民宿发展实施方案》,海南2019年建设不少于80家特色乡村民宿、创建3个特色乡村民宿集群,2020年建设不少于200家特色乡村民宿、创建4个特色乡村民宿集群,2021年建设不少于200家特色乡村民宿、创建5个特色乡村民宿集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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